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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8国际唯一官网手游登录入口|股票理财者网|刑辩百人谈2024-9:传销犯罪辩护

发布时间:2025-08-04 09:50:22 作者:小编 来源: 龙8唯一官网

  《刑辩百人谈》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二部倾力打造的刑事辩护实务交流专栏ღ✿,聚焦中国刑事辩护领域的前沿动态与核心议题ღ✿。本栏目以刑辩实务为脉络ღ✿,通过资深律师ღ✿、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工作者的多维对话ღ✿,深入剖析热点案件法律争议ღ✿、疑难案件办理策略ღ✿、新型犯罪辩护技巧及刑事风险防控等关键命题ღ✿,内容涵盖实体法与程序法交叉应用ღ✿、证据攻防实战经验ღ✿、庭审实质化应对方案等专业领域ღ✿,既呈现了刑辩艺术的思辨交锋ღ✿,又沉淀了行之有效的实务智慧ღ✿。现将2024年百人谈活动第9期文字稿整理如下ღ✿,供大家参阅ღ✿。

  我们可以说涉传企业离我们很远ღ✿,也可以说离我们很近ღ✿。以微盟旗下社交电商模式的社交电商为例ღ✿,他们给过我一个数据ღ✿,他们旗下有七八千万家商户ღ✿,由此可见ღ✿,这一领域与我们的生活联系极为紧密ღ✿,几乎无处不在ღ✿。就如同我们律师行业ღ✿,有着自身的商业模式ღ✿,比如有人介绍案源给律师时ღ✿,往往会涉及案源费ღ✿,业内常见的情况是税前的20%或者税后的30%ღ✿,这是业内的一个常态ღ✿,这就是我们作为律师的一个商业模式ღ✿。同样ღ✿,作为一个中小微企业ღ✿,你不设计商业模式ღ✿,很有可能导致没人愿意跟你玩ღ✿,你生意就没法做ღ✿,所以这种带模式的企业是无处不在的ღ✿。相应地ღ✿,企业有可能违反相关条例的情况也就屡见不鲜了ღ✿。近年来ღ✿,我们发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罪名越发突出ღ✿、常见ღ✿,特别是在经济下行的大背景下ღ✿,因该罪名被判刑的案例数量众多ღ✿。

  今天着重来跟大家讲传销犯罪的辩护要点与商业模式的合规计划ღ✿。从律师业务的角度来说ღ✿,有两个层面可以做ღ✿,一方面ღ✿,当当事人身陷囹圄ღ✿,已经被羁押的时候ღ✿,这无疑是开展相关业务的一个契机ღ✿;另一方面ღ✿,对于那些有特定运营模式的企业而言ღ✿,它们时刻都在关注自身面临的风险ღ✿,风险第一个层面体现为刑事风险ღ✿,第二个层面体现为行政处罚风险ღ✿,第三个层面体现为伦理风险ღ✿。

  我说的伦理风险主要是指来自平台的风险ღ✿,比如说微信旗下有个财富通ღ✿,如果企业违反了禁止传销的相关规则ღ✿,财富通随时有可能关闭该企业资金支付结算的功能ღ✿,例如规定超过5000元的交易一律不允许通过微信进行结算ღ✿,原因就是企业涉传ღ✿。与此同时ღ✿,企业的竞争对手还可能会想尽办法通过炒作舆情等手段来对其进行打击ღ✿。

  所以ღ✿,对于这些企业而言ღ✿,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ღ✿,它们既要担心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ღ✿,又要应对网络上大量以反传为名实则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ღ✿,这些单位常常打着诸如帮企业做广告ღ✿、收取版面费就帮忙撤掉诽谤帖子之类的幌子ღ✿,对涉传企业进行围剿ღ✿。

  由此可见ღ✿,这一领域所蕴含的业务并非仅仅局限于辩护ღ✿,实则有着广阔的市场空间ღ✿,尤其是对于那些潜在涉传且自带运营模式的企业ღ✿,他们对商业模式的合规需求十分迫切ღ✿。虽然这一业务相对来说属于小众范畴ღ✿,但实际上有着相当大的市场潜力ღ✿,今日便与大家分享这方面的内容ღ✿。

  近年来ღ✿,如果大家观察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ღ✿,会发现其已经突破了传统模式ღ✿。传统模式有五级三晋制ღ✿、级差制ღ✿、太阳线级差制ღ✿,其中双轨制最为常见ღ✿。我们也曾代理过涉及双轨制的案件ღ✿,此外还有矩阵制ღ✿,这些模式都带有明显的层级特征ღ✿。然而ღ✿,近些年在新型网络传销领域ღ✿,出现了一批无层级ღ✿、去中心化ღ✿、区块链化的传销形式ღ✿,最为典型的当属卷轴制传销ღ✿,你完成一个任务ღ✿,再去完成另一个任务ღ✿,随后会获得一份带有消费力的消费包以及相应积分ღ✿,通过不断完成任务ღ✿,以一种去中心化的方式发展ღ✿,几乎难以发现层级关系ღ✿,即便通过远程勘验也很难查证出来ღ✿,仿佛突破了现行的《禁止传销条例》ღ✿,这便是我们所说的新型传销ღ✿,它的出现也使当下的《禁止传销条例》亟待修订ღ✿。

  首先ღ✿,我认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辩护要点ღ✿,就是它到底是一个非法经营行为ღ✿,还是一个诈骗行为?我说的非法经营行为ღ✿,是指他在经营活动中有违规的地方ღ✿,而不是说非法经营罪ღ✿。也就是要判断它是一种不正当的营销手段ღ✿,还是通过承压式发展下线的诈骗行为ღ✿,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命题ღ✿。

  围绕这一要点ღ✿,首先需要探究立法原意ღ✿,在此我想阐述几个方面ღ✿,包括什么是传销ღ✿、什么是直销ღ✿、传销所涉及的罪名ღ✿、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团队计酬等若干辩护要点ღ✿,以及传销辩护的局限性ღ✿。好多人在网上自称传辩专家ღ✿,但是拿出战绩来晒一晒ღ✿,便会发现这一领域想要实现无罪辩护极为困难ღ✿。我现在也不会劝当事人给他做无罪辩护ღ✿,因为我知道ღ✿,绝大多数情况下行不通ღ✿。此外ღ✿,还有涉传企业商业模式的合规问题ღ✿,比如单层次直销ღ✿、多层次直销以及金字塔骗局之间的关系解析ღ✿。谈及直销ღ✿、传销ღ✿,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众多企业ღ✿,例如权健ღ✿、天狮ღ✿、安利ღ✿、华林ღ✿、康宝来ღ✿、完美ღ✿、无限极以及云联惠等ღ✿,其中部分企业已经被依法整治ღ✿,彻底消失ღ✿,还有一些虽然看似曾经获利颇丰ღ✿,但如今也因受到新型社交电商的冲击而处境堪忧ღ✿。

  近几年ღ✿,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ღ✿,原因在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往往将目标瞄准弱势群体ღ✿,像工人ღ✿、农民ღ✿、学生等群体ღ✿,诸如下岗工人ღ✿、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等股票理财者网ღ✿,就拿2024年来说ღ✿,大学生数量多达1100多万ღ✿,这么多大学生面临就业难题ღ✿,其中不乏毕业于优质院校的ღ✿,他们很容易成为传销组织觊觎的对象ღ✿。2017年ღ✿,就有一个极为典型的案例ღ✿,李某星加入了一个名为贝蕾的传销组织ღ✿,他还满心欢喜地跟父母说自己找到工作了ღ✿,一副阳光自信的模样ღ✿,结果在天津惨遭传销组织绑架并被撕票ღ✿。就在同一天ღ✿,另一个当事人张某同样加入了一个传销组织ღ✿,也在天津离奇死亡ღ✿,此事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ღ✿。本身就业形势就不容乐观ღ✿,这些年轻人却又遭传销组织利用ღ✿,令人痛心ღ✿。仅在2017年1月至9月ღ✿,立案侦查的传销犯罪案件就多达5983起ღ✿,涉案金额近300亿元ღ✿,不过这还只是冰山一角ღ✿,像云联惠这个案件ღ✿,网传涉案资金高达3300亿元ღ✿,我在网上找到的判决书显示550亿元ღ✿,虽有出入ღ✿,但即便550亿元也是一个极为惊人的数字ღ✿。为什么会有这么大一个资金量?就是因为里面有层级ღ✿、有发展ღ✿、有洗脑ღ✿,动辄几百万人参加ღ✿,大家很疯狂ღ✿、很癫狂地参与ღ✿。

  这里面还有我们苏北老乡束某辉的例子ღ✿,他开办了权健火疗馆以及权健肿瘤医院ღ✿,曾经盛极一时ღ✿,名下还有几百项弘扬中华传统医学的专利ღ✿,可却因对一个孩子的不当宣传ღ✿,被丁香医生公众号曝光后ღ✿,一夜之间便轰然倒塌ღ✿,最终束某辉被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

  当然ღ✿,如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几个典型案例ღ✿,其中有的案例判处了15年有期徒刑ღ✿,有的数罪并罚判了18年ღ✿,有些从犯被判处两年多有期徒刑ღ✿,这些案例给我们呈现了一种相对严厉的量刑态势ღ✿。不过ღ✿,作为辩护律师ღ✿,我们依然可以依据不同案例的情况ღ✿,与法官进行合理沟通ღ✿,比如以束某辉仅判9年为例ღ✿,向法官说明情况ღ✿,争取让自己的当事人获得相对公正合理的量刑ღ✿,毕竟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太过严重ღ✿,就不会判得很重ღ✿。

  有很多影视作品也以传销活动为核心展开ღ✿,有些关于传销的电影我都以非法拘禁他人作为传销活动的标准ღ✿。现在早就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ღ✿,甚至是网络金融项目时代ღ✿,传销的运营模式早已不再是以拘禁他人为手段ღ✿,而是通过诸如卷轴ღ✿、金融ღ✿、区块链等各种各样的新型模式在运作ღ✿,那种靠控制人身自由的传销方式ღ✿,我认为早在21世纪初就已经逐渐消失了ღ✿。

  回顾直销与传销的发展历程股票理财者网ღ✿,我们会发现ღ✿,这类商业模式最早源于美国的纽崔莱公司ღ✿,后来被安利公司收购ღ✿,它最初是一种分享型的销售模式ღ✿。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ღ✿,老百姓对营养品ღ✿、保健品这类产品知之甚少ღ✿,安利为了推销自家的营养品和保健品ღ✿,便采用了人传人的分享方式ღ✿,由此打破信息壁垒ღ✿,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共享ღ✿,在当时确实算是一种新颖的模式ღ✿。当然这种新型模式很容易被人利用ღ✿,后来出现了一个席卷了全美的公司ღ✿,叫魔法假日公司(Magic holiday)ღ✿,导致全美无数人受骗ღ✿。自那以后ღ✿,传销现象在世界多地开始涌现ღ✿,据说在阿尔巴尼亚ღ✿,参与传销的人数比例甚至高达80%ღ✿,大家不要觉得不可思议ღ✿,确实存在一些国家深受其害ღ✿,几乎全民陷入传销的疯狂状态之中ღ✿。

  这种方式流于金字塔化ღ✿,它在日本叫作无限连锁ღ✿,在香港叫作承压式销售ღ✿,在我国台湾地区这个词非常经典ღ✿,叫作老鼠会ღ✿。为什么叫老鼠会?因为老鼠具有繁殖能力强且近亲繁殖的特点ღ✿,就如同传销一般ღ✿,一旦陷入其中ღ✿,往往先是从身边的亲人朋友入手ღ✿,将他们都拉进来ღ✿,朋友再拉朋友ღ✿,如此恶性循环ღ✿,严重破坏了社会的伦理关系ღ✿。在我们国家ღ✿,常用“拉人头”“收取入会费”“骗取财物”等来描述传销行为ღ✿,相较之下ღ✿,“老鼠会”这个表述确实更为形象经典ღ✿。

  在我们国家ღ✿,我们经常说直销史ღ✿,也是传销史ღ✿,因为传销在我国历史上是曾经合法过的ღ✿。1997年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传销管理办法》ღ✿,当时传销是个正能量的名词ღ✿,比较时髦ღ✿、比较权威ღ✿,当时一度想放开市场ღ✿。有这样的想法ღ✿,原因很简单ღ✿,我国当时正准备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ღ✿,而美国提出要求ღ✿,若我国要加入WTOღ✿,就必须放开无店铺销售的市场ღ✿,这无店铺销售市场其实就是所谓的传销市场ღ✿,所以我国需要放开这种在当时看来较为前卫的销售模式龙8国际唯一官网手游登录入口ღ✿。然而ღ✿,市场放开后ღ✿,很快就陷入了混乱局面ღ✿,骗子肆意横行ღ✿。当时有一种叫摇摆机的产品ღ✿,售价高达5000多元ღ✿,好多人买了几个摇摆机倾家荡产ღ✿,人人都在摇摆ღ✿,导致社会非常混乱ღ✿,所以在1998年ღ✿,仅仅一年多ღ✿,就立刻予以禁止ღ✿。

  禁令下达后ღ✿,美国方面不太满意了ღ✿,理由是像安利ღ✿、康宝莱这些美国企业已经进入中国市场了ღ✿,结果中国说禁止就禁止了ღ✿。于是ღ✿,在1998年ღ✿,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ღ✿、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国内贸易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已失效)ღ✿,通过这一举措ღ✿,部分已取得直销牌照的企业得以合法化经营ღ✿。到2005年ღ✿,同一时期出台了《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ღ✿,对传销与直销进行了明确区分ღ✿,规定传销属于违法行为ღ✿,而直销则是合法的经营模式ღ✿。

  传销涉及什么罪名呢?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之外ღ✿,还有诸多罪名ღ✿。我自己特意做了相关统计ღ✿,整理了59ღ✿,511个刑事案例ღ✿,从中发现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案例有17ღ✿,310个ღ✿,除此之外ღ✿,还涉及非法经营罪ღ✿、集资诈骗罪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ღ✿、合同诈骗罪ღ✿、故意杀人罪ღ✿、故意伤害罪ღ✿、非法拘禁罪ღ✿、抢劫罪ღ✿、诈骗罪ღ✿、敲诈勒索罪ღ✿、扰乱公共秩序罪ღ✿、妨碍司法罪等ღ✿。从辩护角度来说ღ✿,虽可朝着别的方向去进行辩护ღ✿,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ღ✿,这些方向的辩护往往不太值得尝试ღ✿,因为这些罪名对应的量刑大多比传销要重ღ✿。同时ღ✿,由于传销往往伴随着洗脑以及其他非法手段ღ✿,会出现杀人ღ✿、非法拘禁等情况ღ✿,这也是比较常见的ღ✿,属于次生性罪名ღ✿。像经营型的传销ღ✿、诈骗型的传销ღ✿,还可能会面临数罪并罚的情况ღ✿。经营型的传销曾经一度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ღ✿,也就是经营型的传销罪定非法经营罪ღ✿,诈骗型的传销罪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不过后来发现ღ✿,非法经营罪的量刑并不比传销相关罪名轻ღ✿,诈骗行为从性质上来说也肯定要比违法经营行为更严重ღ✿,基于此ღ✿,在2013年便废除了相关的司法解释ღ✿。在此之后ღ✿,就很少能看到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了ღ✿。

  即便如此ღ✿,在实际中仍存在不少案件ღ✿,按道理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ღ✿,比如涉及非法资金结算ღ✿、非法发行证券等情形的ღ✿,但最终还是被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而且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还存在数罪并罚的情况ღ✿,不过仔细去检索相关案例的话ღ✿,会发现这类数罪并罚的案例数量并不是很多ღ✿。实际上ღ✿,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ღ✿。所以ღ✿,从这个角度来说ღ✿,有人认为我们现在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或许改名为传销诈骗罪更为合适ღ✿。

  给大家提供的第二个辩点ღ✿,就是要认真考量所涉及的传销究竟是欺诈型的传销ღ✿,还是诈骗型的传销ღ✿,是带有非法经营性质的传销ღ✿,还是真正意义上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传销ღ✿。我认为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应该拆分为两个罪名ღ✿:一个是非法经营传销活动罪ღ✿,另一个是传销诈骗罪龙8国际唯一官网手游登录入口ღ✿,这样会更为合理ღ✿。传销分为两种类型ღ✿,第一种是有实体商品的且物有所值的ღ✿,第二种是我们在传销界把它称为资金盘传销ღ✿。在进行辩护时ღ✿,一定要向法院ღ✿、检察院据理力争这个问题ღ✿,表明自己所涉及的并非资金盘传销ღ✿,而是有实体商品的ღ✿,如此一来ღ✿,在量刑上或许能少判个一年半载ღ✿。实际上ღ✿,司法机关通常不太会去总结这方面的情况ღ✿,但如果对比来看ღ✿,一般而言ღ✿,存在实体商品的传销相较于资金盘传销ღ✿,在量刑上确实会少判半年左右ღ✿,所以在做传销辩护时ღ✿,务必要做好这种区分ღ✿,也就是要表明自己最多属于欺诈型ღ✿,而非诈骗型ღ✿,最多只是存在一些民事欺诈行为ღ✿。

  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我们都知道ღ✿,主要包括拉人头ღ✿、收取门槛费以及骗取财物等方面ღ✿,它和《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中的3项规定并非完全对应ღ✿,尤其是第3项规定中的团队计酬ღ✿。团队计酬其实是指有着相对完善的商品销售模式ღ✿。所以ღ✿,在司法实践中ღ✿,可以尝试进行团队计酬非罪化的辩护ღ✿,但大家要切记ღ✿,倘若到了检察院ღ✿、法院阶段才提出团队计酬非罪化的辩护意见ღ✿,往往不会被采纳ღ✿。他们通常会认为这属于刑事上的团队计酬ღ✿,本质上就是拉人头的行为ღ✿。但我也见过在公安立案阶段提出团队计酬相关意见后得以撤案的情况ღ✿。这也就意味着ღ✿,团队计酬非罪化的辩护一定要提前进行ღ✿,如果后置的话ღ✿,基本上很难获得认可ღ✿。

  就团队计酬而言ღ✿,司法解释里明确区分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类的团队计酬和不构成犯罪的团队计酬ღ✿,一旦被认定构成相关情形ღ✿,就会被视作刑事上的团队计酬ღ✿,也就是实质上的拉人头行为ღ✿。从地方层面来看ღ✿,我曾做过统计ღ✿,收集了所有以团队计酬非罪化作为辩护要点的案件ღ✿,包括我们自己也代理过以团队计酬非罪化作为辩护要点的案件ღ✿,列举了大量案例ღ✿,还撰写了诸多理论性阐述ღ✿。我们总共找了302个这样的案子ღ✿,结果全部辩护失败了ღ✿,仅有两例是作为量刑情节被从轻处理ღ✿。但是ღ✿,我确实跟很多律师交流过ღ✿,也有人在立案阶段以团队计酬为由成功撤案ღ✿。所以ღ✿,如果大家打算以团队计酬作为辩护要点ღ✿,最好尽早着手ღ✿,前置这一辩护环节ღ✿,看看有没有可能实现刑事转行政ღ✿,虽然我自己没有实践成功过ღ✿,但在市场上应该是有人做到了的ღ✿。

  关于各类商业模式ღ✿,只要大家看到五级三晋制ღ✿,毫无疑问是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ღ✿,因为“五级三晋制”蕴含大量欺骗成分ღ✿,其模式是通过拉一定数量的人晋升一级ღ✿,再拉相应人数继续往上晋升ღ✿,直至达到某个条件后出局ღ✿,达到一定积分后ღ✿,组长ღ✿、主任ღ✿、经理ღ✿、总经理等不同层级分别按相应比例获取收益ღ✿。而其他几种模式的情况则较为复杂ღ✿,可谓毁誉参半ღ✿,有的被认定构成犯罪ღ✿,有的则未被定罪ღ✿。其中ღ✿,较为典型且相对保守的是“太阳线级差”模式ღ✿,在这种模式下ღ✿,达到一定级别后ღ✿,可依据下线所获业绩按比例提成ღ✿,并且随着业绩份额增加ღ✿,提成比例也会相应增多ღ✿,随后逐级递减ღ✿。

  最常见的模式是双轨制ღ✿。双轨制有什么好处呢?对于意图借此谋取利益的人来说ღ✿,其动力很足ღ✿,毕竟只需拉两个人便可启动ღ✿,成本较低ღ✿,运营起来相对容易ღ✿,启动速度也比较快ღ✿。然而ღ✿,这一模式同样潜藏着巨大风险ღ✿,容易让人陷入困境ღ✿,因为往往在拉完身边最亲近的人后ღ✿,就很难再拓展新成员了ღ✿。其他形式则容易产生直销难民ღ✿,比如安利ღ✿,有很多人挣不到钱ღ✿,那就属于直销难民ღ✿。还有“矩阵式”模式ღ✿,相对而言较为保守ღ✿,而“卷轴制”则是当下比较新颖的模式ღ✿。像“太阳线”这类模式ღ✿,就如同太阳向外发散射线一般ღ✿,每个人可以发展众多下线ღ✿,进而提升提成比例ღ✿,呈现逐级上升的态势ღ✿。但是这个领域有个专业名词“拨比”ღ✿,一般来说ღ✿,像安利这样的企业会将“拨比”控制在30%以内ღ✿。所谓“拨比”ღ✿,指的是要发放给参与分配ღ✿、发展下线人员的奖金占比情况ღ✿。倘若“拨比”超过60%ღ✿,那大概率会出现问题ღ✿,很可能很快就会陷入麻烦之中ღ✿,因为这意味着大家都热衷于发展下线来获取利益ღ✿。不过ღ✿,如果你控制在30%以下ღ✿,也会存在一个问题ღ✿,挣不到钱ღ✿,因为动力太小ღ✿,大家都不想干ღ✿。所以ღ✿,一般会将“拨比”控制在30%到60%之间ღ✿,不过即便如此ღ✿,依然存在一定风险ღ✿,这就是“矩阵制”模式的特点所在ღ✿。“矩阵制”又可细分为常见的“大小区”模式ღ✿,通过小区与大区进行对碰ღ✿,凭借小区业绩来获取相应奖励ღ✿,其中还涉及所谓的管理奖等ღ✿。在市场上ღ✿,绝大多数企业采用的都是这种模式ღ✿,据我观察ღ✿,大概能占到80%~90%的比例是“双轨制”ღ✿。对比来看ღ✿,“级差制”相较于“双轨制”ღ✿,无疑要更为“稳健”一些ღ✿。

  我曾经办过这样一个案件ღ✿,我的当事人所在的公司挂靠在某国企名下ღ✿,是一个有牌照的国企ღ✿。我当事人所在的挂靠企业则采用相对保守的“级差制”模式ღ✿。这里面非常重要的辩护点是经济模式的分析ღ✿。要跳出法律的分析ღ✿,用经济分析的方式谈一谈哪种模式更加稳健ღ✿。这种辩护大家要在MBA的教材里面去找ღ✿,里面有专业的关于商业模式的分析ღ✿。毫无疑问ღ✿,通常情况下ღ✿,绝大多数其他模式确实要比“双轨制”更为稳健ღ✿,更加以销售商品为目的ღ✿。

  当时我们就是以此为依据进行辩护ღ✿,向检察官指出ღ✿,当事人所挂靠的企业同样在进行传销活动ღ✿。在第二轮审查时ღ✿,检察官又对当事人所挂靠的企业进行了重新核查ღ✿。这种挂靠型的传销辩护的目的貌似是拉上线下水ღ✿,实质是帮助自己减轻一点量刑ღ✿,这也算是一种辩护策略ღ✿。

  再来看另一个案例ღ✿,K公司采用的是“双轨制”模式ღ✿,而我所代理的Y公司采用的则是“级差制”模式ღ✿。我针对这一情况做了大量的经济分析ღ✿,认为K公司所挂靠的企业存在暗示ღ✿、鼓励囤货的嫌疑ღ✿,并且其商业模式相较于Y公司而言ღ✿,并不稳健ღ✿,Y公司才更侧重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ღ✿。K公司没出事ღ✿,很可能是做了一些公关工作ღ✿。所以在辩护时ღ✿,我便将K公司拉进来ღ✿,K公司从我们当事人这里分得了钱ღ✿,模式比我们还差劲ღ✿,为什么不追究它?既然不追究它ღ✿,那对我们的量刑就应当从轻处理ღ✿。我的想法很简单ღ✿,只要能达到减轻量刑的效果就行ღ✿。我还向检察官表明ღ✿,K公司分红就高达2000万元ღ✿,它的模式的风险比我们当事人的要大多了ღ✿。总之ღ✿,要把它也一并纳入考量范围ღ✿,这也是一种可行的辩护方式ღ✿。大家不要一味执着于做无罪辩护ღ✿,正如我之前所讲的ღ✿,办案单位有时会以“透过现象看本质”这样的理由来反驳ღ✿,而最终解释权又不在我们这边ღ✿。

  “矩阵制”从整体上看确实更为稳健一些ღ✿,但经常有企业老板问我ღ✿,到底采用哪种模式才能彻底规避风险呢?我会如实告知他们ღ✿,实际上并不存在一种能完全确保不被追究责任的模式ღ✿,哪怕是看似传统ღ✿、常规的代理模式ღ✿,若操作不当ღ✿,都可能被追究责任ღ✿。我们要从多重因素去查找有利于我们的辩点ღ✿,我将其称为“1+n”ღ✿,“1”指的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ღ✿,“n”则包含诸多方面ღ✿,比如说能不能越级?能不能退货?能不能随便退出?你卖的商品是否物有所值?采用这种“1+n”分析模式ღ✿,虽不能保证能让企业脱罪ღ✿,但至少可以为自己增加有利因素ღ✿,争取在量刑上能够从轻处理ღ✿。

  就当下的“卷轴制”而言ღ✿,它属于区块链模式的一种ღ✿,我认为它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所谓的三级层级限制ღ✿。甚至可以说ღ✿,办案单位在初期可能也会有这样的看法ღ✿。但透过现象看本质ღ✿,还是有级别的ღ✿。你看这里面有实习ღ✿、专员ღ✿、主管ღ✿,这里面不是上下线关系的级别ღ✿,而是说你做成了一定的业绩ღ✿,你自然而然就晋升了级别ღ✿。只不过这里的级别并非单纯基于上下线关系ღ✿,而是依据个人业绩达成情况ღ✿,自然而然地实现晋升ღ✿。然而ღ✿,在实际辩护过程中ღ✿,办案单位往往不太会认可这样的辩护观点ღ✿。不过ღ✿,这种辩护方式至少可以尝试去论证其突破了传统《禁止传销条例》中关于层级的要求ღ✿,只是实际效果可能不太理想ღ✿。

  下一个问题ღ✿,团队计酬到底有哪些特性?一是经销商不仅可以自己销售商品ღ✿,而且有权发展下线销售ღ✿,形成层级叠加的销售团队ღ✿。二是上下级之间体现出了明显的人际奖金计提利益关系ღ✿。三是整个商品销售链存在自我消费ღ✿。四是运营过程中吸收了倍增的效益ღ✿,使得人数和成绩不断扩大ღ✿。如果你在做这种类型的案件ღ✿,常常会遇到动辄拥有几百万会员ღ✿,层级多达几十层甚至上百层的情况ღ✿,所以从实践角度来看ღ✿,“三十人三级”的要求其实是比较低的标准ღ✿。

  我们再给大家举一个非常突出的例子ღ✿。张某夫妇经营的公司的模式还是很精明的ღ✿,我们不妨从合规角度再来深入探讨一下ღ✿,它的模式中没有明显的人头费设置ღ✿,看上去只有一个层级ღ✿,相对而言ღ✿,它最终并未被认定构成犯罪ღ✿,只是受到了行政处罚ღ✿。现在律师界老是传闻说张某的官司胜诉了ღ✿,实则不然ღ✿,只不过说第二次处罚的时候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ღ✿。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商业模式就未受到处罚ღ✿,它确实是被处罚了的ღ✿。尽管有知名大律师和教授参与其中ღ✿,运用了诸多方式进行应对ღ✿,但大家如果仔细去判断一下达尔威公司为什么没被定罪ღ✿,会发现有几个关键因素ღ✿。一是其商业模式尽可能地消除了层级ღ✿,尽力避免出现三级及以上层级ღ✿,并且尽可能地不设置人头费ღ✿;二是据传该企业向上海市政府缴纳了数额很高的税款ღ✿,2023年缴税达21亿元ღ✿。

  当然ღ✿,我们在经营这类企业时ღ✿,务必要警惕团队计酬出现变质的情况ღ✿。这种变质很容易发生ღ✿,比如稍微提高一下“拨比”ღ✿,或者增加人头费ღ✿,短期内公司业绩可能迅速冲到几个亿ღ✿,看似很快就能挣到钱ღ✿,但随之而来的便是陷入法律风险之中ღ✿。因为这些企业有个非常严重的问题ღ✿,他们都是按单来计费ღ✿,很容易被网络的黑客公司直接识破ღ✿,你这是个传销公司ღ✿,如果你是正常地卖货ღ✿,每个货的价钱是不一样的ღ✿。

  在这一领域ღ✿,确实潜藏着诸多风险ღ✿,大家务必牢记这一点ღ✿。它的商业模式的整个的变动ღ✿,也体现了这种合规化的取向ღ✿。当然ღ✿,这并非意味着企业就真的达到了完全合规的状态ღ✿,它完全合规就不挣钱了ღ✿,但他合规化的迹象还是非常明显的ღ✿。

  除此之外ღ✿,还存在一些可供利用的辩点ღ✿,比如单纯的团队计酬最好要前置化ღ✿。这里所说的“单纯”应当如何理解呢?从本质上讲ღ✿,真正的团队计酬是不应被作为犯罪来论处的ღ✿,也就是要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的相关规定ღ✿。这里面有综合分析商品的现状ღ✿、消费情况ღ✿,囤货使用情况ღ✿,商品与市场价的贴合度ღ✿,商品的营销方式ღ✿、退出机制ღ✿、退换货制度以及计酬提成关系等ღ✿,对这些要素的考量需要运用一种体系化的思维方式ღ✿,这是我秉持的学术观点ღ✿。借助这样的观点ღ✿,我们可以将其作为一种论辩依据ღ✿,至少能够论证所涉传销并非资金盘传销ღ✿,也不是那种以道具商品为幌子的传销ღ✿,而是真正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ღ✿。即便其中存在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ღ✿,应该也不至于沦落为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ღ✿。根据体系解释ღ✿,单纯的团队计酬需求出罪是原则ღ✿,而刑事的团队计酬需求入罪是例外ღ✿。

  关于辩点ღ✿,大家参考借鉴我撰写的文章ღ✿,除了观点ღ✿,我这里面还列举了诸多国外案例ღ✿,哪一个国家跟我们国家的直销传销的模式区分很相似?不知道能不能猜到ღ✿,就是印度ღ✿,也是一个人口大国ღ✿。印度这样的国家也是不允许多层次销售的ღ✿,因为它人太多了ღ✿。如果印度人人都搞传销ღ✿,那整个社会礼崩乐坏ღ✿。我们国家也是这种人口大国ღ✿,一般人口大国只接受单层次的直销化ღ✿,在进行相关论辩时ღ✿,我们强调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ღ✿。我曾在办理一个案件时ღ✿,列举了大量证据ღ✿,比如化妆品的单价情况ღ✿,还专门做了同类型产品的比对研究报告ღ✿,有几百页ღ✿,来证明我们所涉企业的产品是物有所值的ღ✿。我们选取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化妆品ღ✿,像雅诗兰黛ღ✿、兰蔻ღ✿、倩碧等ღ✿,与我们的产品进行比对ღ✿。当然这个论辩只是告诉大家一种套路ღ✿,不见得一定能成功ღ✿。我们通过比对发现ღ✿,我们的产品成本甚至比部分化妆品的成本还要低ღ✿,那这些化妆品的成本数据从何而来呢?其实可以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ღ✿,年报能够统计出产品大致的成本情况ღ✿,借助这种方式ღ✿,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对客户的服务质量ღ✿。与此同时ღ✿,对于公司内部的服务费以及退换货制度等方面ღ✿,我们也收集了相应证据ღ✿,在这一领域ღ✿,确实可以获取大量的证据材料ღ✿。

  这个领域为什么可以取证呢?很简单ღ✿,因为网络传销的司法解释里面有个非常重要的证据认定方式ღ✿,叫作综合认定ღ✿。综合认定主要针对?网络赌博ღ✿、网络传销ღ✿,因为这个领域有海量的证据ღ✿,单位不可能精确地去查证每一份证据ღ✿,只能通过概括性的认定ღ✿。在这种情况下ღ✿,也可以同时提供大量的证据来反驳单位的证据ღ✿,因为它只是一个综合认定ღ✿,所以可以举出无数的证据表明自己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ღ✿,是真正的团队计酬ღ✿,其目的不是无罪辩护ღ✿,因为没什么希望ღ✿,其目的主要在于为自己增加有利因素ღ✿,向办案机关表明所涉情况并没有那么严重ღ✿。

  另外ღ✿,在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案件中ღ✿,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ღ✿,此类案件往往较为复杂且涉及因素众多ღ✿,需要去辩驳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ღ✿,要明确当事人到底是真正的头号组织者ღ✿、领导者ღ✿,还是主要骨干ღ✿,抑或其他主犯ღ✿,还是仅仅属于从犯ღ✿,这里面存在多个不同的层级档次ღ✿。即便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ღ✿,也不要灰心龙8国际唯一官网手游登录入口ღ✿,可以把责任推到真正的主犯那里去ღ✿。

  先来说第一个案例ღ✿,这个案子涉及的参与人数多达514万人ღ✿,层级数量也极为庞大ღ✿,可能有几百个层级ღ✿。最终我的辩护结果是定罪免除ღ✿,还是不错的ღ✿,保住了工作ღ✿。这里面我们认为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属于第七层ღ✿,是一种相对次要ღ✿、较为底层的角色ღ✿,仅仅算是一般参与者ღ✿。我起初做的是无罪辩护ღ✿,后来争取到相当于把当事人定位在最底层的情况ღ✿。大家要知道ღ✿,组织领导传销通常涵盖发起策划ღ✿、操纵管理ღ✿、协调ღ✿、宣传ღ✿、培训等诸多关键行为ღ✿,而我认为当事人并不涉及其中任何一种行为ღ✿,所以不应当成为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ღ✿。并且ღ✿,我还提出了一个观点ღ✿,以往一般认为组织领导传销多是打击两层到三层ღ✿,但观点是站不住的ღ✿,倒不是说只打击到两层到三层就不对ღ✿,而是我发现了经营同样项目的另一个案例ღ✿,那边只打击了两层到三层ღ✿,可我的当事人却处于第七层ღ✿。你看别的地方只打击两层到三层ღ✿,你就打击到第七层了ღ✿,不合适ღ✿。而且我先是对相关修正案进行了全篇解读ღ✿,又深入阐述了对于刑事立法的理解与适用ღ✿,着重强调对于一般参与人是不应入罪的ღ✿,只需按照一般行政违法来处理就行ღ✿,在这方面大家是可以作为一个辩护要点的股票理财者网ღ✿。因为司法解释里面有明确规定ღ✿,一般参与的技术型人员以及劳务型人员是不作为犯罪论处的ღ✿。所以ღ✿,要是接手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这类案件ღ✿,大家可以据此判断当事人能否在第一时间获得取保候审ღ✿。如果你能第一时间预判他在里面是一般的劳务型人员和技术人员ღ✿,比如说只是一个后勤工或者是采购工ღ✿,没有参与模式的经营ღ✿,是可以第一时间帮其办理取保候审的ღ✿,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ღ✿。通过这个辩点ღ✿,我们甚至可以判断当事人在被羁押的37天内能否被释放ღ✿。即便当事人在案件中看似起到了比较重要的作用ღ✿,但只要他只是劳务型人员ღ✿,或者仅仅是提供网络技术支持等情况ღ✿,同样可以第一时间为其办理取保ღ✿,也是很震撼的一件事情ღ✿。大量证据显示他只是一个一般参与人ღ✿,没有开过招商会ღ✿、培训会ღ✿,没有微信群ღ✿,不能算是组织者ღ✿、领导者ღ✿。我还找到了一个同类型的案例ღ✿,是关于组织电脑传销活动的ღ✿,在众多案例里ღ✿,我只看到这一个无罪判决ღ✿。大家可以看一看ღ✿,我从几万个案例中就找到一个无罪判决ღ✿,所以我的所有当事人要求我做无罪辩护ღ✿,我就把案子给他看ღ✿,跟他们说ღ✿,我找了59ღ✿,000个案例ღ✿,就只有这一个是无罪的ღ✿,你们看看自己是不是有这么幸运呢?要是没这么幸运ღ✿,那还是得配合我ღ✿,该认罪认罚的就得认罪认罚ღ✿,不然很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不利的后果ღ✿。这个唯一的无罪判决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ღ✿,判决情况颇为离奇ღ✿,是经过申诉后作出的ღ✿,理由是未达到“30人三级”的标准ღ✿,认定二人是组织领导者的证据不足ღ✿。

  所以现在一旦接手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罪这类案件ღ✿,到了一定阶段ღ✿,我会依法向当事人说明案件可能的诉讼风险与法律后果ღ✿,包括无罪辩护与认罪认罚的利弊ღ✿。并向当事人说明ღ✿,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ღ✿,若其自愿认罪认罚且符合法定条件ღ✿,可依法获得从宽处理ღ✿。出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ღ✿,我会建议其认罪认罚ღ✿,并提出量刑协商意见ღ✿,经由检察机关依法审查后形成量刑建议ღ✿,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量刑ღ✿。不过是否选择该程序ღ✿,需由当事人自主决定ღ✿。我最近经办了一个涉案金额高达7.5亿元的案子ღ✿,经过协调ღ✿,最初量刑是4年半ღ✿,而且很有可能在第二轮申辩时进一步减为4年ღ✿,我觉得在这类案件中ღ✿,能争取到这样的结果已经达到了比较理想的程度ღ✿。在实践中ღ✿,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价值判断可能存在个体差异ღ✿。有的当事人执意坚称自己无罪ღ✿,为了清白ღ✿,宁愿承担更重的刑罚ღ✿。一般来说ღ✿,我会建议当事人理性对待ღ✿,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处理ღ✿,但最终还是尊重当事人对诉讼策略的选择ღ✿。

  在主犯认定这个问题上ღ✿,也是需要仔细区分的ღ✿。即便当事人被认定为主犯ღ✿,也要把责任推给真正的主犯ღ✿。我自己就有过一次颇为成功的辩护经历ღ✿,经过努力ღ✿,成功将我的当事人从第一主犯变为第三主犯ღ✿,原本第一主犯的量刑建议是13年ღ✿,而我的当事人调整后变为6年ღ✿,这就是在主犯中进一步区分首要分子ღ✿、骨干成员以及其他主要作用人的重要性体现ღ✿,所以千万不能小看主犯认定这个环节ღ✿,即便做不了从犯ღ✿,也可以尝试在主犯内部做进一步的细分ღ✿,争取更有利的结果ღ✿。

  这个案例中ღ✿,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纯粹就是一个投资人ღ✿,而且他此前身家清白ღ✿,从来没有参与过传销活动ღ✿,反而是与他合作的那个人ღ✿,以前曾是某个传销组织的重要首脑ღ✿,是这个人把我的当事人“拖下水”了ღ✿,我的当事人不知情股票理财者网ღ✿。最后ღ✿,当事人也很明智ღ✿,哪怕他内心认为自己是无罪的ღ✿,但还是第一时间选择了认罪认罚ღ✿。最后我们做了一个区分ღ✿,虽然他分红的比例和另一个人几乎是一样的ღ✿,但是那个人是13年ღ✿,我当事人6年ღ✿,这样的结果还是可以接受的ღ✿。这也提醒我们ღ✿,不要一味地只想着从无罪辩护这个角度去寻找辩护策略ღ✿。在这个案子里ღ✿,我还列举了大量与同案的另外两个人进行比对的内容ღ✿,以此来证明我的当事人更像是个局外人ღ✿,他对整个项目并没有控制权ღ✿,对于违法性也缺乏认知ღ✿,没有发展下线ღ✿,只是出了点钱ღ✿。所以我认为应该定从犯ღ✿。当然最后没定从犯ღ✿,但是主犯里面做了区分也是不错的ღ✿。而且从主观恶性方面来看ღ✿,我认为我的当事人相对来说主观恶性要小很多ღ✿,他一直以来都是反对采用不良商业模式的ღ✿,主观恶性明显较小ღ✿,再加上第一时间就认罪了ღ✿,而另外那个主犯直到法庭上都还没有认罪ღ✿,两相比较ღ✿,态度和情节上都存在差异ღ✿,按照量刑折扣“321”的原则ღ✿,第一时间认罪的ღ✿,理应给予最大限度的“从宽”ღ✿。同时ღ✿,我还从客观方面ღ✿、主观方面ღ✿、从重从宽情节等多个方面ღ✿,对三个人做了详细比对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ღ✿,这样做确实取得了成功ღ✿,毕竟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并非这个传销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的核心人物ღ✿,所以不应被认定为首要分子ღ✿,最终也确实通过沟通协调做了相应的重新处理ღ✿。

  另一个就是虚点ღ✿,辩护不是很容易ღ✿,有人说应该刨除ღ✿,要真想刨除ღ✿,要实实在在给办案单位计算出来才能把虚点刨除ღ✿。那什么是虚点呢?其实很简单ღ✿,比如说我没有真正发展下线ღ✿,只是在学校周边拿着手机ღ✿,让别人微信扫码ღ✿,扫一次给对方10块钱ღ✿,或者是用别人的身份证号注册相关账号ღ✿,还给对方发了钱ღ✿,但这些被扫码ღ✿、被注册的人并没有真正参与到传销组织中ღ✿,也没有形成实际的组织人员和层级关系ღ✿,像这样的情况所涉及的点就是虚点ღ✿,从实际情况来讲ღ✿,这些虚点毫无疑问是应当被剔除的ღ✿。

  但是办案单位为什么不拿掉呢?这也很简单ღ✿,如果办案单位拿掉ღ✿,那办案成本就会变得太高了ღ✿,所以他们一般采取证据的综合认定方式ღ✿。即便在这个领域ღ✿,一般来说也倾向于认定主观性的证据ღ✿,而不是客观性的证据ღ✿。如果说这里面有一些根本不是我发展的ღ✿,或者根本就是虚点ღ✿,根本没有参与ღ✿,你举证了以后ღ✿,证据非常扎实的情况下ღ✿,办案单位会把这一部分刨除掉ღ✿,这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辩点ღ✿。我举了很多证据表明ღ✿,有很多的钱不是收取传销资金ღ✿,而是自己打进去的ღ✿,为了充号子ღ✿、充级别ღ✿,自己交钱ღ✿,很多经营是与他没有什么关系的ღ✿。同时我们还举了相关的证据表明ღ✿,我的当事人是为了他的姐姐有个正常的工作收入ღ✿,为了她而经营ღ✿,而不是自己真的想去挣钱ღ✿,也就是说挣的每一分钱都没有落到他自己的口袋ღ✿,而是为了帮助亲属解决就业困难ღ✿。传销很容易在没有实际就业的人身上发展ღ✿,所以这个地方大家可以看出有很多虚点存在ღ✿。

  关于传销犯罪中被害人认定的问题ღ✿。我曾提出一个辩护观点ღ✿,即存在部分人员并非因受到引诱欺骗而加入传销ღ✿,乃是自愿加入的情况ღ✿。然而ღ✿,我深知这一辩点的作用较为有限ღ✿,毕竟司法解释有着明确规定ღ✿,即便个人自身不认为参与的是传销活动ღ✿,也不觉得自己被骗ღ✿,可这并不影响传销行为在法律层面上的认定ღ✿。从办案单位秉持的逻辑来看ღ✿,在传销犯罪的情境中ღ✿,通常认为所有参与其中的人员都难称“无辜”ღ✿。一旦参与进来ღ✿,即便当下尚未实施犯罪行为ღ✿,后续也往往会有拉人入伙的举动ღ✿,所以根本不会将其视作被害人ღ✿,甚至认为这些参与人的钱财都应被收归国有ღ✿。

  不过ღ✿,通过对诸多相关案例的收集与梳理ღ✿,我发现仍有11%的案例是将部分参与人认定为被害人的ღ✿。我也曾在自己撰写的论文中阐述相关看法ღ✿,对于那些已经缴纳了费用ღ✿,但尚未发展下线ღ✿,且也无证据表明其有发展下线意图的处于最底层的人员ღ✿,应当认定他们为被害人ღ✿,并且他们理应获得相应的退赔ღ✿。在实际的司法实践里ღ✿,确实存在11%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例认定了被害人ღ✿,因而ღ✿,我建议大家在进行相关论辩时ღ✿,不要轻易放弃从被害人角度展开探讨ღ✿,毕竟这一问题还牵扯到诸如虚构事实ღ✿、层级等多方面因素交织的情况ღ✿。

  倘若案件中涉及的生产金额相对较少ღ✿,发展的下线人数也不多ღ✿,那么可以尝试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的角度去展开论辩ღ✿。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前ღ✿,相较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往往更轻ღ✿,并且确实存在律师成功以此罪名进行论辩的先例ღ✿。例如ღ✿,曾有涉及金额高达数亿元的传销案件ღ✿,经律师合理论辩ღ✿,最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ღ✿,当事人仅被判处一年多的刑期ღ✿,这是过往的情况ღ✿。

  而其核心要点在于是否存在“骗取财物”这一要素ღ✿。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某珊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为例ღ✿,法院在判定时明确指出ღ✿,团队计酬与收取入门费ღ✿、拉人头等行为的核心区别就在于是否具备骗取财物的情形ღ✿。在此案中ღ✿,尽管存在吸收大量资金后关闭交易平台ღ✿,从而带有一定诈骗嫌疑的情况ღ✿,但由于没有证据能够表明当事人有发展下线ღ✿、与下线共谋诈骗ღ✿,或者其本人从平台取出本金及收益等体现骗取财物故意的行为ღ✿,最终未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而是认定为量刑相对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ღ✿,这无疑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值得借鉴的辩护思路ღ✿。

  然而ღ✿,在刑法修正案出台之后ღ✿,鉴于当下的司法形势ღ✿,通过轻罪辩护ღ✿,即将案件论辩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式ღ✿,一般已不太可行了ღ✿。因为当前一旦涉及的金额达到5000万元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ღ✿,按照规定便可能面临10年以上的刑期ღ✿。就我近期接触的几个案件而言ღ✿,涉案金额动辄上亿元ღ✿,在此种情形下ღ✿,若还试图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论证ღ✿,大概率会面临10年以上的量刑ღ✿。而且ღ✿,当下司法实践中对于骗取财物的认定也更为严格ღ✿,诸多因素综合起来ღ✿,使从轻罪角度进行辩护需谨慎考量ღ✿。

  在司法实践中ღ✿,对于骗取财物存在多种易引发争议的认定情形ღ✿。比如ღ✿,有人认为没有直销牌照便等同于骗取财物ღ✿,我对此持有不同看法ღ✿,在我看来ღ✿,没有直销牌照仅仅属于违反行政许可的行为ღ✿,不能简单将其认定为骗取财物ღ✿。同理ღ✿,即便存在商品贴牌ღ✿、原材料成本低廉ღ✿,或开展招商会ღ✿、培训会等情况ღ✿,也不能单一地认定为骗取财物ღ✿。商品贴牌在商业活动中属于常见的代加工行为ღ✿,而成本本身涵盖了工资龙8国际唯一官网手游登录入口ღ✿、仓储ღ✿、物流ღ✿、销售等多个方面ღ✿,不能仅凭原材料成本低廉就认定为所谓的“道具产品”ღ✿;招商会ღ✿、培训会更多只是一种辅助性的商业手段ღ✿。

  当前ღ✿,司法实践中对骗取财物的认定呈现出一种扩张趋势ღ✿,有一种较为核心的司法裁判观点认为ღ✿,组织ღ✿、领导传销活动中的骗取财物与普通诈骗行为中的骗取财物并非同一概念ღ✿,前者只需带有轻微的欺诈性质ღ✿,即可认定为骗取财物ღ✿,且其属于介于骗取贷款与贷款诈骗之间的一种欺诈状态ღ✿,只要稍微涉及一些虚假营销ღ✿、价格虚夸等情况ღ✿,便会被认定为骗取财物ღ✿。但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ღ✿,我会依据《刑法修正案(七)》ღ✿,也就是《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立法背景向法官阐述我的观点ღ✿,强调诈骗有着明确的法律界定ღ✿,不应随意进行扩张性的解释ღ✿。不过ღ✿,在当前的司法实践领域ღ✿,确实存在“其他欺诈手段”这一规定ღ✿,使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更容易入罪ღ✿,并且这里涉及的是非法获利ღ✿,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取财物行为ღ✿。

  尽管2013年的相关意见曾提及团队计酬ღ✿,可在实际的司法实践操作中ღ✿,其却鲜少被运用作为辩护依据ღ✿。通过对大量案件的检索分析ღ✿,我发现绝大多数案件中根本不会提及“团队计酬”这四个字ღ✿,仅有302个案例里辩护方以此作为犯罪的抗辩理由提出ღ✿,而最终能够得到裁判理由正面回应的更是仅有102件ღ✿。这一现象其实也不难理解ღ✿,毕竟部分法官自身对这一概念的把握未必精准ღ✿。

  甚至在很多裁判文书中ღ✿,对于团队计酬的解读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ღ✿,有的法官在论证团队计酬不成立时ღ✿,往往所作擅自解读并不符合实际情况ღ✿。据我所知ღ✿,至今单纯因团队计酬而宣告无罪或者撤回起诉的案件少之又少ღ✿,仅仅找到两件是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的ღ✿,分别是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ღ✿,以及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甲ღ✿、张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ღ✿。然而ღ✿,即便在这些少数案例中ღ✿,将团队计酬作为从轻情节的依据也显得颇为“诡异”ღ✿,在实际的裁判过程中确实存在各式各样的复杂现象ღ✿。

  我认为ღ✿,在司法实践中ღ✿,若想凭借团队计酬这一理由实现脱罪ღ✿,企业需要满足诸多条件ღ✿,不仅要确保自身成本合理ღ✿、不存在拉人头ღ✿、收取入门费等违规行为ღ✿,而且整个运用过程还需慎之又慎ღ✿,方可争取到相对有利的判决结果ღ✿。我也曾围绕直销牌照ღ✿、计酬方式ღ✿、合法直销等相关问题做了诸多解读ღ✿,并找到了对应的裁判文书内容来支撑我的观点ღ✿,遗憾的是ღ✿,这些解读在实际的司法认定中ღ✿,大多并未被采信ღ✿。

  传销活动本身具有高度的复杂性ღ✿,相应地ღ✿,针对传销案件进行辩护同样存在诸多局限性ღ✿。在日常工作中ღ✿,我时常遇到当事人向我发送各类案件情况ღ✿,期望我为其做无罪辩护ღ✿,或者打着保护民营企业ღ✿、办理取保候审等旗号ღ✿,似乎觉得只要提出这些诉求ღ✿,案件就能朝着理想的方向发展ღ✿,甚至有时候给我一种他们质疑我专业能力的感觉ღ✿,仿佛这些常规的法律途径我并不知晓一样ღ✿。

  但实际上ღ✿,我非常清楚其中的门道ღ✿,有些律师打着营销的幌子ღ✿,对外宣称能够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ღ✿,以此来为自己“增光添彩”ღ✿,吸引更多客户委托ღ✿,可一旦辩护失败ღ✿,却又无须承担责任ღ✿。而我秉持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ღ✿,会善意地提醒他们要充分认识到传销案件的复杂性ღ✿,当前传销行为的入罪化倾向越发明显ღ✿,辩护工作面临着极为严重的局限ღ✿。

  想要争取无罪辩护或者缓刑判决ღ✿,这固然是当事人美好的期望ღ✿,也是大家对理想法律结果的向往ღ✿,我们能够理解这种心情ღ✿,就如同大家热衷于保护民营企业一样ღ✿,热情高涨ღ✿。曾经有位女士在网上宣称要保护民营企业ღ✿,找我做无罪辩护ღ✿,我结合实际情况更倾向于尽力将案件量刑争取到最轻程度ღ✿。因为在很多传销案件中ღ✿,一旦涉及ღ✿,起点量刑可能就是5年以上ღ✿,如果我能够帮助当事人将刑期争取到5年以下ღ✿,我便觉得已经是颇为理想的结果了ღ✿。

  之所以强调不要轻易提出无罪辩护ღ✿,是这种说法在实践中过于理论化ღ✿,更适合学术研究领域ღ✿,如果有志于从事此类工作ღ✿,或许改行去攻读博士进入高校更为合适ღ✿,而若进入律师行业ღ✿,贸然提出无罪辩护却又无法实现ღ✿,很可能会误导当事人ღ✿,给他们带来不利影响ღ✿。

  近年来ღ✿,我们刑事律师逐渐涉足民营经济领域的企业合规业务ღ✿,不过ღ✿,这一业务在实际操作中ღ✿,真正能够有效落实并达到理想效果的情况并不多见ღ✿。

  大部分人将企业合规简单理解为对企业风险进行提前防范ღ✿,也就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ღ✿,预先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把脉问诊”ღ✿,通过这种事前辩护的方式来实现所谓的合规ღ✿,当然ღ✿,这种形式的业务在现实中确实存在ღ✿,毕竟存在大量需要此类服务的企业ღ✿。从当下的实际情况来看ღ✿,企业面临的监管形势较为严峻ღ✿,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着较大的自主性ღ✿,这使企业经营仿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ღ✿,就如同身处灰色地带一般ღ✿,很容易遭遇各类风险ღ✿,所以确实非常需要专业的律师为其提供风险防范方面的服务ღ✿。

  目前ღ✿,在合规业务领域ღ✿,大家主要关注的是反腐败合规ღ✿、反舞弊合规ღ✿、反不正当竞争合规ღ✿、环境保护合规ღ✿、涉税合规等方面ღ✿,而我提出了一个相对新颖且关键的命题——商业模式合规ღ✿,我认为这在未来将会是一片极具潜力的蓝海业务领域ღ✿。

  从当下的行业发展现状及社交电商相关情况来看ღ✿,这个领域规模庞大ღ✿,参与其中的从业人数众多ღ✿,甚至已经呈现出一种平台化的潜在趋势ღ✿。近年来ღ✿,在我们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ღ✿,发现帮信罪越发凸显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罪名ღ✿,这主要归因于当前整个社会的犯罪活动都逐渐步入网络化时代ღ✿,各种网络平台不断涌现ღ✿,涵盖了网页空间ღ✿、虚拟经营场所ღ✿、交易规则制定ღ✿、交易撮合以及交易信息发布等多个环节ღ✿。

  在社交电商领域存在4种主要的运营模式ღ✿,除了我们律师群体之外ღ✿,很多人在日常生活中也会接触到ღ✿,比如有人热衷于玩小红书ღ✿、抖音等社交平台ღ✿,甚至有人觉得从事律师工作收入不够理想ღ✿,通过在网络上进行一些简单的娱乐表演等方式ღ✿,所获得的收益都远超律师费ღ✿,这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交电商领域的吸引力ღ✿。而在众多社交电商模式中股票理财者网ღ✿,最常见的当属依赖发展下线人员来进行分销的模式ღ✿。

  以“商业模式”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分析ღ✿,我发现凡是采用这种依赖发展人分销模式的社交电商企业ღ✿,大约有62%都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同时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ღ✿、帮信罪等其他违法犯罪情形ღ✿。由此可见ღ✿,当我们探讨商业模式合规这一话题时ღ✿,其核心目标之一便是要防范企业陷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风险之中ღ✿。

  在诸多案例中ღ✿,第一个案例来讲云联惠这一案例ღ✿。云联惠的商业模式极为复杂ღ✿,属于金融型的传销消费返利模式ღ✿,这一点想必大家都有所耳闻ღ✿。鉴于其复杂性ღ✿,我便不做过多赘述了ღ✿。云联惠一直在进行申诉ღ✿,但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ღ✿,想要在短期内扭转其传销的定性ღ✿,难度颇高ღ✿,估计一时半会儿它还是会被认定为传销犯罪ღ✿。从全国范围来看ღ✿,在28个省份ღ✿,已经有223起与云联惠相关的案件作出了判决ღ✿,共计判决了456名组织者和领导者ღ✿,其一审主犯黄某更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5年ღ✿,这便是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云联惠相关情况ღ✿。

  第二个案例是花生日记ღ✿,相较于云联惠ღ✿,它的模式并没有显著区别ღ✿,不过最终所受的处罚是行政处罚ღ✿。原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禁止传销条例》ღ✿,认定其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7条第3项规定的团队计酬行为ღ✿,进而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第24条ღ✿,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多万元ღ✿,并处以150多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ღ✿。

  第三个案例为环球捕手涉嫌传销被腾讯封号一事ღ✿。在传销企业的经营活动中ღ✿,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司法机关能够行使监管处罚权力之外ღ✿,超级平台同样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ღ✿,环球捕手就是典型例子ღ✿。因其涉嫌传销ღ✿,腾讯依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ღ✿、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以及新型多级分销欺诈行为公告等相关规定ღ✿,对其采取了限制跳转主页公众号的处罚措施ღ✿,自那之后ღ✿,该公众号便鲜少再有关注ღ✿,影响力也大幅度下降了ღ✿。

  对比与传销相关的行政处罚案件和刑事处罚案件后我们发现ღ✿,二者之间往往只是在程度上存在一定差异ღ✿,本质上的区别并不明显ღ✿。就我所代理过的几个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而言ღ✿,有些企业此前都曾在别的地方受到过行政处罚ღ✿,这也反映出我国在相关法律衔接方面确实还存在有待完善之处ღ✿。而且仔细分析这些案例ღ✿,会看到有的企业虽然销售商品的成分相对较多ღ✿,但因团队计酬等问题仍被认定为组织股票理财者网ღ✿、领导传销活动罪ღ✿,而有的企业仅仅收取100元到300元的会员费ღ✿,同样也被认定为此罪ღ✿,可见在具体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复杂性ღ✿。

  我本人曾担任某领域排名前十企业的顾问ღ✿,该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采用了特定的商业模式ღ✿,借助这一模式ღ✿,企业具备了能够迅速扩张ღ✿、无须投入大量广告费用以及低成本运营等优势ღ✿。其组织架构涵盖了VIP经销商ღ✿、社区服务站ღ✿、区县服务中心ღ✿、市级运营中心ღ✿、省级公司等层级ღ✿,人员可逐级递进进入人才库ღ✿,再经过培训实现进一步升级ღ✿,而核心运营方式便是通过发展下线人员的模式来开展业务ღ✿。针对该企业的这种情况ღ✿,我为其进行了全方位的合规整改ღ✿,重点在于打掉不合理的层级架构ღ✿,限制入门费的收取ღ✿,并围绕商业模式的各个环节开展合规化调整ღ✿。不过ღ✿,整改之后也出现了企业盈利状况受影响ღ✿、盈利水平有所下降的问题ღ✿,但我认为保证企业合规运营才是首要目标ღ✿,至于盈利问题ღ✿,若企业有需求ღ✿,后续也可通过其他合理方式去解决ღ✿。

  对于那些想要采用某种商业模式又担心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企业ღ✿,我通常会给出如下建议ღ✿。我会明确告知对方ღ✿,只要采用带有特定模式的运营方式ღ✿,往往就容易触碰《禁止传销条例》的红线ღ✿。但不少企业也会反馈ღ✿,没有模式就缺乏发展动力ღ✿,面对这种情况ღ✿,我建议他们可以考虑与微盟进行合作ღ✿。微盟旗下拥有七八千万家商户ღ✿,这些商户都在采用一定的模式开展业务ღ✿,微盟打着微商的名义ღ✿,因其属于电子商务范畴ღ✿,所以不需要直销牌照ღ✿,并且有着拨比不超过30%的特点ღ✿。企业完全按照微盟的模式去运营ღ✿,是可以勉强开展业务的ღ✿,毕竟其有腾讯作为依托ღ✿,旗下企业虽然没发大财ღ✿,但至少没出什么大问题ღ✿,这可作为一种提供背书的方式ღ✿。

  有人提出通过专家认证来证明商业模式不属于传销ღ✿,比如找几个北京的著名教授进行认证ღ✿,然而实际情况是ღ✿,这种方式往往会适得其反ღ✿。因为办案单位看到有专家做背书ღ✿,反而容易觉得其中存在问题ღ✿,所以这显然不是一个可取的办法ღ✿。也有人找我帮忙论证ღ✿,我当然可以依据自己的学术观点进行阐述ღ✿,不过我也会善意地告知对方ღ✿,我无法保证最终的结果ღ✿,只是在这一领域可以考虑尝试ღ✿。

  企业也可通过超级平台来预备构建一定商业模式ღ✿,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说还是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ღ✿,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刑事追责的风险ღ✿。在专项合规方面ღ✿,存在一些风险点需要留意ღ✿,像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ღ✿,形成30人三级ღ✿,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计酬的方式等情况ღ✿,针对这些ღ✿,我会对企业的模式做合规化的调整ღ✿,促使其架构扁平化ღ✿、平行化ღ✿,通过批发折扣激励机制来吸收商户ღ✿。

  我还会提醒企业ღ✿,既然当下模式已经运转起来了ღ✿,那么维持现有的会员规模即可ღ✿,不要再去盲目扩张了ღ✿。因为继续扩张会面临诸多风险ღ✿,比如市场上可能已经存在对其进行舆论的不良宣传ღ✿,甚至会遭遇敲诈勒索ღ✿。市场监督部门也可能已经对其进行了处罚ღ✿,若再继续拓展ღ✿,下一步很可能面临牢狱之灾ღ✿。所以及时收手ღ✿,利用现有的经营基础来维持运营才是明智之举ღ✿,具体而言要剥离多层级的计提关系ღ✿,让所有的商户通过线上商城平台采购商品ღ✿,要求使用批发商品后进行零售ღ✿,并且要彻底打掉先后的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ღ✿。

  另外ღ✿,我还会向企业提示ღ✿,可以通过把所有的东西积分化处理ღ✿,来缓解外界对其层级的认知ღ✿。不过需要明确的是ღ✿,积分制虽说是一种相对较好的合规模式ღ✿,但也不能完全保证平安无事ღ✿,我最近办理的一个传销案例就是采用积分制ღ✿,本以为积分能够掩盖层级ღ✿,起到保险作用ღ✿,结果对方还是透过现象看到了本质ღ✿,可见即便采用积分制ღ✿,也可能被识破ღ✿。

  在积分制的运用中ღ✿,要确保相互间是完全独立ღ✿、相互竞争的关系ღ✿,不存在推广和返利的关系ღ✿,同时还要剥离返利与分层的机制ღ✿,设置两档的批发价格ღ✿,让商户入驻以后可以通过销售责让来批发购进ღ✿,再在商品零售中取得差价ღ✿。公司还保留了公分激励值的奖励机制ღ✿,称为公分激励值ღ✿,是因为原本它叫股权ღ✿,我认为在企业未上市的情况下ღ✿,不宜称作股权ღ✿,改称激励值更为合适ღ✿。

  对于所有想要最终实现合规的企业而言ღ✿,需要第一时间积股同权ღ✿,争取尽早上市ღ✿,因为这些企业往往存在无度扩张的情况ღ✿,到最后都得给下线们兑现权利ღ✿。所以积股同权上市基本是这类企业最终的归属ღ✿,而且他们大多选择在香港买壳上市ღ✿。但可能有很多黑客以及办案单位早就盯上这类企业了ღ✿,很可能在企业完成上市之前的十几天就将其查获ღ✿。

  同时ღ✿,我建议这类企业不要再按单来卖了ღ✿,按单来卖的方式很容易被数据筛查出来ღ✿,应当把所有的价格打散ღ✿,让人难以看出是在采用特定模式运营ღ✿,虽说这在一定程度上属于规避犯罪的做法ღ✿,但实际上这些企业本身可能并未犯罪ღ✿,只是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犯罪了ღ✿。倘若价格打散了ღ✿,数据监控往往不会第一时间察觉到异常ღ✿,像价格为12ღ✿,800元ღ✿、25ღ✿,800元这种类型的ღ✿,就很容易被识别出来ღ✿,这便是在积股同权方面需要注意的要点ღ✿。

  此外ღ✿,还要注重构建平台的整体合规体系ღ✿,要整合国内国外的供应链ღ✿,与各地的门店开展合作ღ✿,以此盘活市场的存量ღ✿。当下企业大多处于网络化运营的状态ღ✿,但对于此类企业而言ღ✿,最终还是要走向实体化经营ღ✿,要反其道而行之ღ✿,将线上业务落到实体店ღ✿,这样才能确保安全ღ✿,毕竟单纯依赖线上运营ღ✿,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ღ✿。并且ღ✿,在推广过程中ღ✿,要遵循诚实守信ღ✿、表里如一的原则ღ✿,要知道合规最核心的伦理价值就是诚信ღ✿。

  对于这类企业ღ✿,我还会要求其保持低调ღ✿,就拿我自己的顾问单位来说ღ✿,我要求其不用金色和红色来做PPT的背景ღ✿。不允许开招商会ღ✿、培训会等带有营销商业模式的活动ღ✿,在公开的招商会ღ✿、培训会进行宣传ღ✿,是不合适的行为ღ✿。既然企业是这样的情况ღ✿,那就应当低调ღ✿,把现有的会员盘活就好ღ✿,不要总想着挣更多钱ღ✿,否则一旦触及法律红线年以上的刑期ღ✿,所以作为律师ღ✿,我们要给企业提供非常专业但可能看似“丑陋”的建议ღ✿。之所以说“丑陋”ღ✿,是我宁愿让企业暂时不挣钱ღ✿,也要告知他们这种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定罪ღ✿,若不这样做ღ✿,那律师就等同于“狗头军师”了ღ✿,这是绝对不行的ღ✿。此前我还发布了市场规范的宣传行为准则ღ✿,列出了“十不准”ღ✿,都是在传销界容易让人犯错的事项ღ✿,这些都是严格禁止企业去做的ღ✿。

  在树立企业在行业内的品牌方面ღ✿,我们也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ღ✿,来查看现有的模式是否存在风险ღ✿,目前来看并无差错ღ✿。但应当指出的是ღ✿,社交电商的合规建设目前并没有可供参考的成熟模板ღ✿,整个合规体系还处于摸索阶段ღ✿。作为线上互联网生态与线下物联网资源整合的创新经营模式ღ✿,它确实提供了新的思路ღ✿,不过在实践中ღ✿,绝大多数采用特定模式运营的企业出问题ღ✿,往往都是因为听取了律师的建议ღ✿,但律师给出的建议有时并不准确ღ✿,比如认为没有三级ღ✿,二级就行ღ✿,结果二级也被抓了ღ✿,原因在于司法实践中ღ✿,对于级的认定根本没有统一的标准ღ✿,有时按照上下级两级来算ღ✿,有时又会把企业的层级情况放大到整个盘里面去考量ღ✿。

  从刑侦的角度来讲ღ✿,要判定一个组织是否属于传销ღ✿,需要上报到省一级经侦部门ღ✿,但省一级经侦部门也没有统一的认定层级的标准ღ✿,他们往往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来认定企业是几级传销ღ✿。所以ღ✿,对于所有想要采用特定模式运营的企业来说ღ✿,要客观地对待律师的观点股票理财者网ღ✿。虽然律师懂很多专业知识ღ✿,也了解公司法ღ✿,但对于传销层级怎么认定ღ✿,大多也只是一知半解ღ✿,他们所提供的法律建议仍需谨慎对待ღ✿。

  基于上述情况ღ✿,我有一个自相矛盾的观点ღ✿,那就是不要轻信律师ღ✿,但如果确实要相信律师ღ✿,那就一定要挑选最专业的人去做评估ღ✿。而最专业的人是谁呢?我并非指我自己ღ✿,而是那些能够深入内案进行研究ღ✿、研讨分析ღ✿,把风险扩大化处理后ღ✿,再去认定到底有没有可能涉罪ღ✿、有没有可能被行政处罚ღ✿、有没有可能被超级平台监管的专业人士ღ✿。

  常莎ღ✿:我今日主要分享的是发生于两三年前ღ✿、轰动全社会的张某夫妇涉传销一案ღ✿。该案例最终处理结果较为妥善ღ✿,涉及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要点ღ✿,我们围绕传销犯罪及商业合作模式合规主题展开分享ღ✿。接下来ღ✿,我将从公司组织架构ღ✿、风险规避策略及法律后果3个维度进行分析ღ✿,探讨如何通过合理架构设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ღ✿。

  首先是公司组织架构ღ✿。张某夫妇在境内主要经营上海某某贸易有限公司ღ✿,该公司成立于2013年ღ✿,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开展经营活动ღ✿,注册资本约2.33亿元ღ✿。公司股东共计12位ღ✿,前四大股东持股比例高达87%ღ✿。这四大股东背后另有3家股东公司ღ✿,分别为港澳台控股的某某科技有限公司ღ✿、注册地在香港的某某香港公司以及位于英属维京群岛的林某阳某某公司ღ✿。这3家公司通过一系列股权安排ღ✿,控股上海某鹏ღ✿、上海某某生物科技ღ✿、上海某扬3家公司ღ✿,进而实现对上海某某公司的控股ღ✿。如此一来ღ✿,从法律层面而言ღ✿,最终责任承担主体落在境外ღ✿。当时通过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设计ღ✿,有效地限制了股东法律责任ღ✿,股东仅需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风险ღ✿。

  同时ღ✿,这3家公司股权结构相对复杂ღ✿,并非一人控股ღ✿,也不能直接关联到张某夫妇二人ღ✿。相对复杂的公司结构致使公司出现法律风险时ღ✿,无法直接对应到某一自然人ღ✿,而是凭借多层有限责任公司规避风险ღ✿。该公司旗下有××品牌ღ✿,当时设计了金银卡与红蓝卡两种会员发展策略ღ✿。从表面来看ღ✿,此设计颇为精心ღ✿,规避了传销所谓的三级设计ღ✿,仅有两级层级ღ✿。作为微商产品ღ✿,其有意识避开法律明确规定的三级传销模式ღ✿,依此设计公司运营模式ღ✿。

  具体而言ღ✿,其规避法律风险的方式如下ღ✿:其一ღ✿,借助有限责任公司形式ღ✿,每个股东仅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ღ✿。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ღ✿,其优势在于仅限于实际控制人的有限责任ღ✿,且在税收方面具备一定优势ღ✿。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ღ✿、财务状况等公开范围有限ღ✿,只需对股东公开信息ღ✿,而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公开更多财务状况ღ✿,这相当于将公司做闭环设计ღ✿,限定于公司股东范畴ღ✿。其二ღ✿,关于公司股权架构ღ✿。上海某某公司虽是实际经营主体且股东众多ღ✿,但主要股东限于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ღ✿。在此种情况下ღ✿,其在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的同时ღ✿,牢牢掌握公司控制权ღ✿。一方面避免股权过分集中于少数股东ღ✿,另一方面切实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效果ღ✿。其三ღ✿,关于品牌商业模式ღ✿,其与传销内容密切相关ღ✿。最初设计仅设定两个层级ღ✿,但需达到一定消费标准ღ✿,如拥有金卡及发展一定数量使用者等ღ✿。虽只有两个层级ღ✿,却经过筛选ღ✿,加盟条件设有一定要求ღ✿。不过ღ✿,此筛选不同于发展下线ღ✿,从表面看确实仅有两个层级ღ✿,目的在于规避传销组织认定ღ✿。从案件最终结果可知ღ✿,两层级设计有效规避了传销认定ღ✿,即规避了传销法律风险ღ✿。案中通过一系列设计ღ✿,最终达成避免刑事法律风险的目的ღ✿。

  公司法方面ღ✿,当下公司法备受关注ღ✿,2023年修订后对公司股东责任有更严格要求ღ✿。从该案件看ღ✿,张某夫妇作为实际控制人当时避免了最终承担法律风险ღ✿。但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ღ✿,对公司高管ღ✿、董事ღ✿、监事等明确增加忠实义务ღ✿,即需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时ღ✿,由实际控股股东牟取不当利益侵犯公司利益ღ✿,这是股东需着重注意的问题ღ✿。在该案中ღ✿,张某夫妇通过有效控股及合理分散部分股权ღ✿,规避了民事和公司法方面的法律风险ღ✿。但若适用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ღ✿,若最终呈现一两个股东获利情况ღ✿,可能面临相应法律风险ღ✿。关于公司法中公司董监高勤勉尽责义务ღ✿,该案当时是有效参考案例ღ✿,但之后遇到类似案例ღ✿,包括在未出现法律风险前为客户设计股权架构ღ✿、进行公司设计时ღ✿,都需留意此问题ღ✿。

  刑事方面ღ✿,涉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ღ✿。《禁止传销条例》对此规定明确ღ✿,该案中存在收取人头费ღ✿、入门费及团队计酬等方式ღ✿。而该案通过合理有效的公司设计规避了相应法律风险ღ✿。

  关于刑事法律风险部分内容ღ✿,我自知班门弄斧ღ✿,仅将个案层级设计等内容整合ღ✿,在涉及法律风险前为客户提供风险规避思路ღ✿,抛砖引玉ღ✿,后续由刑事领域专业大咖深入探讨ღ✿,再次感谢大家ღ✿。

  牛星丽ღ✿:就我个人而言ღ✿,实际经办案例数量有限ღ✿。部分辩点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发挥辩护效果ღ✿,尤其涉及公司运营模式时ღ✿,即便精心设计ღ✿,最终也未必能达到理想效果ღ✿。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纳入刑法修正案以来ღ✿,其犯罪构成及要件已有明确规定ღ✿。其核心要件是以无实际商品或服务为诱饵ღ✿,诱骗他人参与ღ✿,包括收取传销入门费(拉人头)ღ✿,发展会员及下线ღ✿,以达欺骗性目的ღ✿,通过拉会员构建金字塔模式盈利ღ✿,因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ღ✿,在严打阶段ღ✿,法院对金字塔模式严格依传销罪构成要件认定ღ✿。

  后续网络活动中ღ✿,部分公司企图借网络传销突破线下拉人头模式ღ✿。我经办的案件中ღ✿,有几起属于典型拉人头式传销ღ✿,曾出现人口失踪情况ღ✿,家人看望时亲人被关ღ✿,不发展下线不许离开ღ✿。我还经办过一起2013~2015年兴起的网络传销案件ღ✿,看似规避诸多线下冲突ღ✿,如无须前往集中地点ღ✿、不会因不交会费被限制人身自由等ღ✿,但最终并未辩护成功ღ✿,在此与大家分享ღ✿。该案件被作为区域性指导案例ღ✿,主犯成立公司后大面积通过网络发展下线ღ✿、拉会员ღ✿,我的当事人是河北地区总代理ღ✿,最终按区域判定ღ✿,整个案件处于金字塔顶端ღ✿,案例收录于第42批案例ღ✿,有兴趣可搜索查阅ღ✿。

  在这起案件中ღ✿,被告人叶某成立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ღ✿,开发经营管理系统网站并成立网络商城ღ✿,商城展示有彩妆ღ✿、口红ღ✿、服务及女性关爱类项目ღ✿,但实际商品不存在且无人下单ღ✿。公司通过网络平台ღ✿、招聘会ღ✿、论坛等大力宣传ღ✿,以加入会员形式经营ღ✿,需发展会员才能享受线下服务ღ✿,发展一定数量会员可获得产品服务消费优惠ღ✿,但均为虚设ღ✿。以我代理的河北总代理为例ღ✿,入会参加论坛后ღ✿,家庭妇女觉得活动不错发展姐妹入会ღ✿,平台记录上报后有返点ღ✿。入会门槛虽为零ღ✿,但加入后以入会人头最终消费金额10%返点龙8国际唯一官网手游登录入口ღ✿,以现金或网络币形式发放ღ✿,逐层代理ღ✿,相关人员可获得提成奖金ღ✿。

  在案件中ღ✿,我们作为河北代理与总部辩护意见一致ღ✿,提出3点辩护意见ღ✿:一是零元入会ღ✿,无须门槛费ღ✿;二是为会员提供服务ღ✿,组织活动ღ✿,如举办论坛ღ✿、旅游ღ✿、沙龙等ღ✿,不存在拉人头行为ღ✿;三是有产品和服务ღ✿。但最终效果不佳ღ✿。上海方面通过电子数据网络鉴定ღ✿,串联各项返点ღ✿、入会人数ღ✿、消费金额及返点给上线等信息ღ✿,形成网状金字塔形ღ✿,刑事案件关键在于网络鉴定关联所有下线人员ღ✿,后又针对返点奖励及网络币给出专业鉴定意见ღ✿,成为定罪关键ღ✿,虽有大量下线人员笔录及卷宗材料ღ✿,但最终主要依据网络鉴定认定罪名ღ✿,最终未达到预期辩护效果ღ✿。但通过此案ღ✿,发现市场上存在诸多网络传销扰乱市场秩序犯罪ღ✿。

  在企业风险防范设计方面ღ✿,我个人认为难度较大ღ✿。只要涉及发展下线ღ✿、拉会员入会ღ✿,无论数量多少ღ✿,只要以拉会员获福利为形式ღ✿,无罪辩护难度颇高ღ✿。若有成功案例ღ✿,欢迎分享ღ✿,共同探讨企业如何在盈利的同时规避刑事风险ღ✿。

  注ღ✿:摘自刘立杰主编ღ✿:《刑辩百人谈·专业篇》(2024年特辑)第302~336页ღ✿,法律出版社2025年3月出版ღ✿。

  7月27日ღ✿,4名游客在青海无人区失联超30小时的消息在网上引发关注ღ✿。7月28日凌晨ღ✿,青海省茫崖市冷湖派出所民警找到了4名被困游客ღ✿,第一时间给了他们一人一瓶水ღ✿。据悉ღ✿,他们在27日白天就已经基本断水ღ✿,最后一瓶水被4个人分着喝了ღ✿。

  山东济南市委统战部官网近日更新后显示ღ✿,此前担任湖北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的张勇强ღ✿,已跨省调任济南市委常委ღ✿、统战部部长ღ✿、市政协党组副书记ღ✿。

  近日ღ✿,一名高校教师在第十一届 “孔雀杯”全国高等艺术院校声乐展演活动现场ღ✿,质疑打分标准ღ✿,引起关注ღ✿。7月29日ღ✿,有评委向南都N视频记者介绍ღ✿,这场赛事设有回避政策ღ✿,虽然评委可能因偏好不同给出不一样的评分ღ✿,但要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ღ✿,同学校和辅导过的都要屏蔽掉ღ✿。活动现场ღ✿。

  释永信曾说和尚婚恋犯根本大戒 “要离开僧团ღ✿,没有一点含糊ღ✿,佛教要的是六根俱全ღ✿,有七情六欲的人ღ✿,更提倡童真入道ღ✿,这样才具有挑战性”此前中国佛教协会ღ✿:同意对释永信的戒牒予以注销#释永信 #和尚 #少林寺 #佛教

  然而ღ✿,从活动现场传出的“女教师质疑评委打分不公”视频ღ✿,让这个专业赛事陷入了舆论漩涡ღ✿。7月29日ღ✿,南都N视频记者联系上了活动主办单位之一的广东省声乐艺术研究会ღ✿,工作人员表示ღ✿,“交给法律处理”ღ✿。

  就遭遇了这样的离奇事儿ღ✿。一天ღ✿,阿伟脖子突然肿了一块大包ღ✿,压迫到了耳神经ღ✿,令他疼痛难忍ღ✿,于是来到深圳市人民医院就诊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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